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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之言|应文禄:创投持股锁定期新规释放积极信号,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7-06-06 18:25:00

     【6月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了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为创投从业者,毅达资本董事长应文禄认为本次监管问答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将引导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创投基金限售期“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符合市场规律,适应了社会资本投入的变化。问答明确了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的不同,对创投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简而言之:有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股东锁定一年;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若满足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只锁一年。
 
       我们认为这种安排符合市场规律,也符合创投行业的规律。在投资实践中,诸如医疗健康、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企业发展壮大需要经多轮融资,发行上市时,股权结构往往比较分散,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新规根据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区分更加符合市场和行业的规律。
 
       第二,政策适用条件的设置将引导创投基金投早投小,回归价值投资本源。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新规从创投基金投资首发企业的时点、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一年锁定期的适用条件,例如企业成立在5年以内,机构投资在3年以上,且符合“522”的标准等等,这些适用条件将引导创投基金更多地投资和服务中小企业、创新企业、成长型及科技型企业。
 
       第三,政策适用条件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可执行性较强。问答指出,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是否符合一年锁定期的政策适用条件,将由创投基金管理人自行确认,然后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流程清晰,执行性较强。
 
       最后,新规将进一步促进创投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有序、合规运营。监管问答指出,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锁定期一年的政策条件是否适用还将同时取决于创投基金及其管理人本身的规范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创投基金必须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二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本次新规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的不同,对创投基金股东的锁定期进行了明确,政策释放了积极信号,将引导创投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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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6-06 18:25:00

     【6月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了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为创投从业者,毅达资本董事长应文禄认为本次监管问答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将引导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创投基金限售期“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符合市场规律,适应了社会资本投入的变化。问答明确了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的不同,对创投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简而言之:有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股东锁定一年;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若满足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只锁一年。
 
       我们认为这种安排符合市场规律,也符合创投行业的规律。在投资实践中,诸如医疗健康、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企业发展壮大需要经多轮融资,发行上市时,股权结构往往比较分散,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新规根据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区分更加符合市场和行业的规律。
 
       第二,政策适用条件的设置将引导创投基金投早投小,回归价值投资本源。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新规从创投基金投资首发企业的时点、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一年锁定期的适用条件,例如企业成立在5年以内,机构投资在3年以上,且符合“522”的标准等等,这些适用条件将引导创投基金更多地投资和服务中小企业、创新企业、成长型及科技型企业。
 
       第三,政策适用条件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可执行性较强。问答指出,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创投基金是否符合一年锁定期的政策适用条件,将由创投基金管理人自行确认,然后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流程清晰,执行性较强。
 
       最后,新规将进一步促进创投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有序、合规运营。监管问答指出,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企业,锁定期一年的政策条件是否适用还将同时取决于创投基金及其管理人本身的规范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创投基金必须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二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本次新规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的不同,对创投基金股东的锁定期进行了明确,政策释放了积极信号,将引导创投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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